2025年7月14日18时许,赵某驾驶小型汽车,沿青铜峡市陈袁滩镇S101唐条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S101线路口,与王某军驾驶二轮电动车(乘坐付某玲)沿S101线由西向东行驶至该处时两车相撞,造成王某军、付某玲受伤,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。
民警通过勘察事故现场及调取视频监控后认定:当事人赵某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有关“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,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(二)项、第(三)项的规定外,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(二)没有交通标志、标线控制的,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,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;”负事故主要责任。
当事人王某军的行为违反了《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有关“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(八)自行车、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,搭载学龄前儿童的,应当使用安全座椅;”负事故次要责任。
青铜峡交警提醒:在通过没有信号灯的路口,驾驶人要注意观察视角盲区,减速行驶,确保安全后再通行。(青铜峡市公安局交管大队 刘立锋)